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的新版《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年第号)明确将液体敷料、膏状敷料等分类信息删除,同时删除了“医用冷敷贴、医用冷敷头带、医用冷敷眼罩、冷敷凝胶”等品名举例。根据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发布的第二批《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调整意见征求意见稿,原来作为第一类医疗器械管理的液体敷料被调整为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
这意味着,医用冷敷贴及液体敷料等产品将不再按照第一类医疗器械管理,对于已经完成备案或计划申报此类产品企业该何去何从?瑞旭集团医疗器械技术团队结合法规要求及申报经验提出如下应对建议:
1.已经完成备案的医用冷敷贴、冷敷凝胶类企业如何操作?
对于已经完成备案的医用冷敷贴或冷敷凝胶的企业,根据备案产品情况不同其应对操作也不同。
1)如果已备案的医用冷敷贴或冷敷凝胶产品,其备案产品不含有禁用成分(见文末附件),备案的产品及技术要求内容与新版目录中09-02-03物理降温设备的产品描述、预期用途一致,只是备案的产品名称不一致,根据《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要求,可以在年4月1日前向原备案部门申请备案变更,或取消原备案,重新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
2)如果已备案的医用冷敷贴或冷敷凝胶产品,其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及备案内容与新版目录中09-02-03物理降温设备的产品描述、预期用途不一致的,或者根据分类规则与新版目录中第一类医疗器械确定原则无法确定产品管理类别的,应先按照医疗器械分类界定工作流程申请分类界定,分类界定结果为第一类医疗器械的,于年4月1日前完成向原备案部门申请备案变更或取消原备案,重新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分类界定为非医疗器械或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管理的,按照相应的法规进行申报,同时向原备案部门取消原备案。
3)如果备案的医用冷敷贴或冷敷凝胶产品是属于高分类低备案的情形,即备案的医用冷敷贴或冷敷凝胶产品本身符合第二类或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企业应在年4月1前向原备案部门提出取消备案,同时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要求,申请第二类或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
2.已经完成备案的液体敷料或膏状敷料类企业如何操作?
1)如果已备案的液体敷料或膏状敷料,其备案的内容及技术要求符合新版目录中相关产品(如创面敷料)描述,企业应于年4月1日前向原备案部门申请备案变更,或取消原备案,按照新版目录中的产品描述内容重新进行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
2)如果已经备案的液体敷料或膏状敷料,其备案的产品符合原目录中描述(现调整为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企业应启动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报准备,并于年4月1日前向原备案部门提出取消原备案。
近日陆续有客户反馈其液体敷料等产品已经接到医疗机构的通知,要求其提供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及生产许可证,作为医用冷敷贴或液体敷料等企业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