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技术交易的快速发展,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日益增多。由于合同标的具有一定的无形性,如果技术研发和应用的过程中当事人之间沟通与对接不到位,非常容易因理解上的偏差导致发生纠纷。
接下来,一起来看看
民法典对委托开发合同各方的
权利与义务有哪些规定呢?
技术开发过程中,委托双方因科技知识、认识水平、试验条件、观点看法等主客观因素限制,容易出现研究开发成果未能达到预期目的的情况。
这就要求在技术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应根据委托需要、受托技术完成情况、市场情势客观变化,加强沟通交流,适时进行调整改进。实践中,经常出现因双方沟通交流不够,最终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
因此,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二条将“提出研究开发要求”列为技术开发委托人的义务之一,明确了技术开发过程中委托方的沟通义务,有利于更加规范、有序、高效地推进技术开发。
上述案例中,“即刻飞行”公司与VIV公司在合同订立后,双方并未就VR眼罩项目功能及开发计划等细节作详细规定,也未安排人员及时跟进开发进度,提出相关研发要求,致使合同自始便存在技术开发工作缺乏具体、清晰指向的风险,最终导致VIV公司开发的VR眼罩不符合“即刻飞行”公司的预期。故VR眼罩不符合“即刻飞行”公司的预期,不能简单归责于VIV公司。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刻飞行”公司与VIV公司并未就VR眼罩专利申请权属进行约定,故VR眼罩技术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属于研究开发人VIV公司,“即刻飞行”公司有权依法实施该专利。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因此,VIV公司将VR眼罩技术专利申请权转让给安宁的WINGS公司,侵害了“即刻飞行”公司的优先受让权。“即刻飞行”公司可以要求行使优先受让权或要求VIV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五十二条??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提出研究开发要求,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第八百五十三条??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第八百五十九条??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出品
福建法院司法融媒体中心
编写
安溪县人民法院徐志林
素材来源:福建高院
扫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