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发放管理工作,保障员工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海螺集团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发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各单位为员工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三条劳动防护用品由各单位提供,是保障员工安全与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管理措施。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培训、使用、维护、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第六条各单位应为员工提供获得安全标志认证或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公司供应部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实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塑品公司)收集汇总劳保用品质量标准,并负责公司劳保用品的生产及采购,确保为子公司提供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的劳保用品。
第九条各级工会应当督促、协助各单位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并有权对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选择
第十条当工作场所中危害因素未知时,应先对产生或存在的危险和危害因素进行识别,评价危险和危害程度,根据评价结果选择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规定,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二条劳动防护用品按防护部位分为头部防护用品、呼吸器官防护用品、眼(面)部防护用品、听觉器官防护用品、手部防护用品、足部防护用品、躯干防护用品、防坠落及其他防护用品八大类。
(一)头部防护用品:主要用于防御物理因素及冲击对头部伤害的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尘帽等;
(二)呼吸器官防护用品:主要用于防御缺氧和粉尘等因素进入呼吸道的防护用品,如自吸过滤式呼吸器、携气式呼吸器、防尘口罩等;
(三)眼(面)部防护用品:主要用于防御物理和化学危害因素及冲击对眼(面)部伤害的防护用品,如防冲击眼护具、焊接防护面具、防尘眼罩等;
(四)听觉器官防护用品:主要用于防噪声危害的防护用品,如防噪声耳器或耳罩等;
(五)手部防护用品:主要用于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害因素对手部伤害的防护用品,如化学品防护手套、防酸手套、焊工防护手套、绝缘手套、布手套、纱手套等;
(六)足部防护用品:主要用于防御物理、化学危害因素及冲击对足部伤害的防护用品,如防砸安全鞋、高温防护鞋、专业绝缘靴等;
(七)躯干防护用品:主要用于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害因素对躯干伤害的防护用品,如化学防护服、高温防护服、阻燃防护服、防静电工作服等;
(八)防坠落护具及其他防护用品:如安全带、安全绳等。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危险和危害因素种类及危害程度、结合员工作业方式和工作条件,并考虑其个人特点及劳动强度,选择防护功能和效果适宜的劳动防护用品。